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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公司在經營的時候,是需要通過團隊的共同努力才可以長久的運營下去的。所以説,針對於一些公司的重大決策,在決定實施的時候,不可以由公司的董事長一個人決定就可以了,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來進行決定的。在下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一、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中第四十四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我國的公司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公司在合併,分立或者是變更公司形式的時候,都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實,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企業在經營的時候,主要還是要考慮多方的利益,絕對不能違反公司法中的決定,職權也不可以被濫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