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決什麼意思?
在公司的運行當中,表決權是每一位公司股東的應有權利,也代表了股東能夠參與到公司的發展決策環節的過程中,在公司的表決過程中,新的公司法更改了不少規定,那麼“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決什麼意思?“,本站小編為您解讀。
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決什麼意思?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對於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的事項,規定在《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新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新公司法同時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為國有獨資公司深入改革提供製度支持
那麼也就是説:
1、公司章程沒有予以特殊規定,則各股東依據其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表決權,例如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且全部實繳到位,其中A出資150萬、B出資150萬、C出資700萬,那麼三人分別享有15%、15%和70%的表決權,此時對於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僅需要C一個人做出同意或者拒絕的表示就可以決定其決議是否通過,且如果C選擇棄權,則該決議同樣無法通過。
2、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同樣是上述例子,如果章程規定在表決時A享有70%表決權、B和C分別享有15%表決權,此時最關鍵的股東就在於A,而非出資最多的C了。
新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設專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為其深入改革提供製度支持。
新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當公司對自身的發展過程中,需要進行決策的時候,會出現股東大會,每位股東都有一定的權利進行表決,當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之後,這件事就會被確認為大部門人同意,並且執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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