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的事項是什麼?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而言,其享有表決權、監督權和參與管理公司的權利。一般來説,公司就某些事項徵求意見後,會召開股東會議進行討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依法行使表決權。那麼,《公司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的事項是什麼?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公司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的事項是什麼?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同時對於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的事項,規定在《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東的表決權具有哪些性質?
1、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湧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2、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彙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 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範疇。
3、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4、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並得對直接參與此種侵權行為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表決權是股東享有的合法權利,《公司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的事項有很多,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及分立等。這一點也是體現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具體的議事方式,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做出規定。股東對股東會決議不服的,可以向董事會反映情況,表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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