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分之二表決是指什麼
一、《公司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指的是什麼?
三分之二是指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但也有例外,股權在有些情況下不等同於表決權。
二、《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中第四十四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三、《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指的是什麼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公司法規定的2/3就是指股東表決權。2/3是一個硬性指標,要求有一多半以上的股東同意的話,那麼相關決策才可以進行行駛。公司法當中這一條的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各位股東的權益。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了《公司法》三分之二表決的含義,説明了必須要此比例的人通過才算通過,另外説明了《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的權利是怎樣規定的、並説明了股東可以行使的職權。當然了,除公司法外,公司的章程也作為參考的依據。如果對此仍然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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