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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監事會職權有哪些?

在一個公司內部每年都有舉行股東大會,為了保護各個股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還有一個專門監督股東會的組織,就是公司內部的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也有一定的職責和範圍,那麼公司法監事會職權有哪些?跟着小編一起來讀下面的文章吧。

公司法監事會職權有哪些?

公司法監事會職權有:

(一)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二)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複審;

(六)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八)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九)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監事會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中監事會到相關規定:

下面是修訂的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以上內容解答了公司法監事會職權有哪些的問題,所以設立監事會其實是對董事會進行監督,對董事會濫用職權進行預防,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還有一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不可以兼任監事的,這是為了保證監視會和監視的獨立性。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