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可以嗎?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可以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受讓方可以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但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該法第二十條規定,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因此,流轉後的農村土地可進行再流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相關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該農户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註銷或重發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承包經營户必須經發包方同意方可轉讓,否則是無效的。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但需經發包方同意,同意的形式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為“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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