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自願放棄承包經營權可以嗎?
一、農村土地自願放棄承包經營權可以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由上可知,承包法只説了可以獲得補償,但對於具體怎麼補償,並無明確規定,所以怎麼補償由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確定。
二、土地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土地補償管理是怎麼樣的?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户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承包的期限之內如果承包方要自願的放棄自己所承包的土地,這種行為完全是可以得到認可的,但前提一定要和對方協商好,並且在歸還土地時民確保此土地是沒有受到任何的損害,而作為發包方也是有權利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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