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應收賬款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股東會決議應收賬款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會議決議情況。
二、應收賬款的概念
應收賬款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税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
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因此,應收賬款的確認與收入的確認密切相關。通常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應收賬款。該賬户按不同的購貨或接受勞務的單位設置明細賬户進行明細核算。
應收賬款表示企業在銷售過程中被購買單位所佔用的資金。企業應及時收回應收賬款以彌補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耗費,保證企業持續經營;對於被拖欠的應收賬款應採取措施,組織催收;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凡符合壞賬條件的,應在取得有關證明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作壞賬損失處理
三、臨時股東會召開的條件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體來説,在股東會議當中當然可以就公司的應收賬款問題進行討論,對應收賬款的處理結果要清楚的體現在股東會議決議書當中。股東會議決議書也不會是由某一位股東去自己制定的,每一次所召開的股東大會都應該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記錄股東會議的召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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