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新股東會議決議範本的內容有哪些
一、股權轉讓新股東會議決議範本的內容有哪些?
1、會議召開情況
2、會議的出席情況
3、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4、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5、備查文件
二、個人股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裏的股東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對於個人而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權轉讓的手續: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名冊,更換出資證明書,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4、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説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説,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
三、企業股權轉讓要交納的税種
1、企業所得税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税後利潤重複徵税,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税時已調增應納税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税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税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税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納税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3、契税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契税;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税。”
4、印花税股權轉讓的徵税問題
在公司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的時候,股東會議決議的這些內容都會有專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記錄,在當事人決定要轉讓自己股權的時候,不同意的股東可以自己接受該股權,否則的話,就視為同意對股權的轉讓。形成的股東會議決議報告要留在公司進行備案,辦理變更手續的時候也需要提交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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