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董事股東大會有什麼區別?
在一個公司中,董事會與股東大會在很多人看來幾乎是一樣,都是最高權力機關,由他們説了算,可是實際上他們的差別還是不小的,所以只有清楚了它們之間的區別,公司的所有成員才不會在一些權力性的問題上出現分歧,那麼根據公司法董事股東大會有什麼區別?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為您介紹一下。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3人至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5人至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設副董事長1~2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張第二節的相關規定[2]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1],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上述的內容可以很好的解答了,根據公司法董事股東大會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可見股東大會可以理解為分享公司利潤的所有人,董事會則是股東大會則是在股東中選舉或者是外聘的一些優秀的善於經營的人組成的一個高層管理者羣體,所以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實際上是給它打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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