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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股東大會有什麼關係?

我們都知道在一個比較大型的公司裏面都有董事、股東、組合成的一個團體,那到底董事和股東誰的權力要更大一點呢,他們之前都有什麼不一樣的利益關係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公司法董事會股東大會有什麼關係?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公司法董事會股東大會有什麼關係?

一、公司法董事會股東大會有什麼關係?

(一)、什麼是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二)、什麼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三)、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關係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二、新的《公司法》對召開股東大會召開時間有何規定?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法董事會股東大會有什麼關係?二者都是可以使行公司所擁有的所有職權,但是董事會要做什麼決定必須要經過股東同意,如果股東不同意的話,決策是沒有法進行的,因為董事都是股東推選上來的,如果做當不好可以隨時取消資格,因此,兩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