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區別: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都是公司的組織機構,是公司存續和發展的保障。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二者在產生方式、法律地位、職權、會議表決方式等方面都不同。具體如下:
1、產生方式不同: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董事會則由股東選舉產生;
2、法律地位不同: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會則是日常經營決策機構;
3、職權不同:股東大會對公司宏觀方面進行把控,董事會則是對微觀方面的執行;
4、會議表決方式不同: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則以人數為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這個股東大會和這個董事會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它們在這個·組成的部分、其主要履行的職責以及性質都有所不同的,但是股東大會的權利還是比董事會的權利更大一些,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因此在二者出現衝突的時候,必須以股東大會的意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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