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隱名股東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隱名股東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要充分考慮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般來説,誰實際出資,誰就擁有最終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3、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這是不少隱名股東確認股權的實質性條件,值得注意。
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隱名投資人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於公司的成立起因於隱名投資人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
二、公司股東的資格確認糾紛有什麼?
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並無一定之規則,筆者查閲到已發表的此類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關於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並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股東的資格發生糾紛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認訴訟的主體。股東和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應該將股東和公司都列為訴訟主體。股東和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可以將爭議雙方都列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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