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顯名化與資格確認的條件是什麼?
隱名股東顯名化與資格確認的條件是什麼?
1、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投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如法律法規對投資領域的主體限制性規定、公務員禁止經商的規定等。對於這一條件應當採取適當寬容的態度:如果公司設立之初不允許該主體投資,而事後該主體投資法律、行政法規不再禁止,在具備顯名的其他條件,而公司和其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反對的情況下,應支持隱名股東的顯名訴請。
2、隱名股東基於享有股東權利的目的對公司實際投資,且該投資得到公司的確認。實繳出資相當大程度上表達了隱名股東的投資意願,在隱名股東主張顯名的情況下,應將是否實際出資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對隱名股東出資應從嚴把握,出資瑕疵的隱名股東在是否能夠顯名、顯名的股權份額上都應受到影響。當然,對出資的考量不能要求隱名股東實繳全部出資,在現行公司法實行授權資本制的情況下,只要未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實繳出資的期限,隱名股東的顯名都不應受到影響。
3、在有限責任公司情形下,隱名股東顯名應經其他股東確認。有限責任公司在強調資合性的同時更注重的是其人合性。隱名股東的顯名,一定程度上是新股東的加入,類似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此時,不能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成為公司顯名股東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如果其他股東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但在合理期限內不表示異議的,應視為確認;若隱名股東事實上行使股東權利而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也視為確認。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對公司的實際投資,應該得到公司的確認,只要未違反法律規定,未違反約定實繳出資期限,隱名股東顯名確認不應該受到影響,隱名股東顯名,屬於增加新股東,其他股東知道隱名股東存在,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確認隱名股東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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