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提起公司清算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隱名股東提起公司清算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退出市場,也就是説沒有經過公司清算程序,公司股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都有哪些?
(一)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三)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三、隱名股東法律風險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一)通過訴訟或者其他股東半數同意,確認股東資格。
在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可通過訴訟或者實際出資人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得以確認。
(二)在股東名冊上記載且簽訂完善的隱名股東投資協議
實際投資人不會有上述風險,隱名股東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最好與實際投資人簽訂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同時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隱名股東姓名(名稱),這樣隱名股東就能依股東名冊的記載向公司主張股東利益。
(三)實際投資人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
若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實際投資人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那麼其他股東就排除在善意第三人之外。
(四)沒有完善的隱名投資協議時,公司法設置了最後一道防線。投資權益的歸屬還是歸於實際投資人。
若既不能在股東名冊中記載,也不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作為公司股東來講,正常情況下也不可能要求公司清算的,司法實踐中,公司清算的這種狀況或者是公司倒閉了,或者是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了。對於隱名股東來講,只不過是沒有在工商局登記,但作為股東,權利義務跟其他股東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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