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中標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合法?
一、總分公司中標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合法?
總分公司中標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合法的,總公司可以在中標後,委託它的下屬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相關民事責任仍由總公司承擔。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定,並不是招投標法中説的“轉包或分包給他人完成”,在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手續完備後,上述操作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是有效的。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二、工程中標的程序是怎樣的?
1、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2、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的法定期限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項規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標的成果,或者説招標人、中標人雙方都必須尊重競爭的結果,不得任意改變;
5、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這是採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項特定的經濟措施,也是保護招標人利益的一種保證措施;
6、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這是規定中標人的履約義務,它是招標投標的落腳點,為此中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投標和中標是我們商業活動當中經常可以看到的一種活動,而有一些公司規模比較宏大,是由總公司來出面進行投標的,但往往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後續中標之後的事項由分公司來進行負責,這是屬於合法的,也是正常的商業活動當中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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