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隱名股東的股權能否執行?
一、法院對隱名股東的股權能否執行?
法院對隱名股東的股權能否處理就要看案件的情況;是否是公司股東,應當以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名冊為依據,股東名冊上沒有登記的,無論其是否真正出資,在經過股權確認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認定其是股東,更不能執行其法律上不認可的股份。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隱名股東是其公司真正的股東,在執行上面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違法行為。
二、隱名股東股權投資可以轉讓股權嗎?
隱名股東股權投資可以轉讓股權。
1、股權轉讓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股權轉讓分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兩種形式。《公司法》第35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公司法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沒有限制,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設有一定的限制。
2、《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
3、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 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們私下轉讓股權是否合法有效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東按照民法典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説,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那麼就意味着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註銷登記手續。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應及時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銷登記或新設登記手續。未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則對外不發生股東變更的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隱名股東雖説是公司實際的出資上但在公司的登記註冊上是屬於顯名股東的名字,如果要讓法院來執行隱名股東的股權,那麼在處理的時候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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