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能否要求召開股東會?
一、隱名股東能否要求召開股東會?
隱名股東不能要求召開股東會,沒有表決權,也沒有召開股東會的權利。但可以受委託以受託人名義參加並表決。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二、其他法律條文規定。
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摺疊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摺疊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隱名股東漫畫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在股東這個方面規定的還是非常的嚴格的,其中就包括有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這樣的一種區別對待,通常情況下對於這樣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投資協議是予以承認的,但是對於隱名股東的合法的地位是要根據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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