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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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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怎麼辦?

隨着現代經濟社會日趨複雜,公司業務也隨之發生變化,公司引進外來資本、公司破產倒閉清算、公司內部股東買賣股權等等事情越發頻繁。我們今天就“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進行相關介紹,股權轉讓涉及到的是新舊股東對公司權益的更迭,隨之而來的債權債務是否也會發生變化,下面我們進行詳細解答。

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怎麼辦

一、債權問題

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係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係。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註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後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範措施。然而,嚴格地説,這種條款並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

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為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

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麼,這種條款因為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後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並無必要讓債務人瞭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二、債務問題

公司內部股權發生變化,同時公司對外負有債務,情況就要複雜得多。

有人認為,公司股權發生轉讓,根據法律後果來看,公司資產並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説,股權的轉讓並不影響公司作為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因此,股權轉讓與公司債務沒有聯繫。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外部的債權人往往會擔憂自己這筆債權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説,公司股權發生轉讓,內部治理結構發生改變,雖然從當時的狀態來看,公司的賬面資產並沒有發生減少,償還能力並未減弱,但是,公司內部結構的變化很可能給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帶來外部第三人無法預料,至少是難以預料的改變。公司的戰略轉型使得持有對公司的長期債權的外部債權人的遠期利益無法實現。這樣,由股東轉讓股權導致公司內部結構發生變化,並影響到公司長期債務的償還,這種潛在的風險,讓債權人變得坐立不安起來。

可以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這個兩難的問題。股東在擬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不管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到轉讓基準日為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到期的債務的,該公司應對相應的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提出這種建議,主要是基於以下幾種考慮:

第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並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於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

第二,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同樣基於《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原理考慮,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係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

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這一點是與《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於對保護股東的考慮。如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是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途徑,如果還死搬硬套地適用《民法典》原理,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東的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的還是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生了重大事項的變更,如果引起了債權人的不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針對新的情況,準備新的應對方案。告知義務的實質,是引起債權人的注意。再者,根據《民法典》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畢竟目標公司的實體和資產未立即發生變化,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只是在此時善意地對債權人作出一個法律風險的提前保護,必須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也並未出現,因此告知足矣。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的歸屬是比較複雜的,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析。而債權相對債務來説是比較容易理解的,一般説來債權是隨着股權轉讓而轉移,除非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以及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才可以由原股東收取債權。債務其實跟股權轉讓時沒什麼關係,但是有可能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沒有償債能力的人,有潛在風險。以上就是“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權債務”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