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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隱名合夥人需要承擔債務嗎

一、什麼是代位權

代位權訴訟隱名合夥人需要承擔債務嗎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隱名合夥人,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夥人;利用隱名合夥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為出名營業人。上市前,證監會會詢問合夥人是否為為代持人(也就是是否隱名),所以上市來説,合夥人企業法理上是可以放心做IPO股東的。

二、隱名合夥人的債務承擔

《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隱名合夥的相關法律問題,但隱名合夥關係及其責任承擔形式在實踐中是非常普遍的。

對於隱名合夥人,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應根據隱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所起的作用區別對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際探制人”的理論,“實際控制人”應對其影響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的隱名合夥人如果參與合夥企業經營管理,對合夥企業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這有利於保護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符合合夥企業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隱名合夥人未參加合夥企業經營管理,隱名合夥人蔘加合夥只是合夥企業融資的手段。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有關有限合夥人的規定,隱名合夥人只承擔以其出資為限的有限責任。這樣有利於平衡隱名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同時不會損害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合夥債務的承擔。隱名合夥人依約定或出資比例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但該責任為有限責任,以出資額為限,並且隱名合夥人不直接對第三人負有該義務,而只對合夥負有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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