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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東權益性投資怎樣繳納相關的税收

一、其他股東權益性投資怎樣繳納相關的税收

其他股東權益性投資怎樣繳納相關的税收

《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對此作出解釋,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不足12個月的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繳預提所得税

《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該項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這些所得繳納預提所得税,適用税率為10%,如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所在國(或地區)與中國政府簽訂税收協定(包括香港、澳門與內地簽訂的税收協定),税率低於10%的,按協定税率執行。

享受協定待遇的應是受益所有人,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的範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税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税函〔2009〕601號)規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的範疇。

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税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出發,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

辦理時,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法律進行申報。確保這類相關的股東權益性投資屬於合法的收入,我國的法律部門和相關的司法部門進行相關的監管。一旦這類收入違法或者違反我國的經濟市場的規定時,相關的法律不予保護這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