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名義投資入股,股東權益的歸屬和風險該如何?
一、隱名投資人的股東權利保護
1、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即隱名投資)的,其約定通常不得對抗公司。但是,如果出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對股東權益沒有爭議,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或過半數的股東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通常還是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的。
2、當隱名投資人和出名股東對股權的歸屬產生爭議時,對於股東權益確認訴訟,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通常以出資人和出名股東是否簽署有隱名投資協議或出資人是否參與了公司的實際管理和股權行使,來具體判斷隱名投資人和出名股東究竟誰應當享有股東權益:
隱名投資人和出名股東之間,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或雙方雖無約定,但一直由隱名投資人實際股東權益和公司管理權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則法院通常確認股東權益和股份收益給隱名投資人。
隱名投資人和出名股東之間,雙方如果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則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其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出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出名股東作為公司工商登記公示的股東,出名股東與隱名投資人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公司債權人,因此,當公司股東有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非法行為,公司債權人向出名股東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出名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隱名投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如果公司債權人知曉出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身份借用關係,則公司債權人有權將出名股東與隱名投資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三、盜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的被盜用人的法律責任
按照目前的法院審判規則和已有案例:未經他人同意以該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的,屬於盜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的非法行為,申請登記行為人及公司實際經營人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以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者承擔股東責任的,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在不同的情形下,也有很多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股東權益的歸屬和風險也有所不同。其中,以隱名投資人出現的最多,這種情況按照民法的一般規定進行即可。其次,如果是盜用他人名義的話,那麼情形嚴重的話,就可能涉及到刑法層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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