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集體照片肖像權是否違法
當您在街上和朋友逛街的時候,當您和同學一起拍畢業照的時候,當您和家人一起吃飯的時候,當您和同事一起聚會的時候,難免不了不拍張照片進行紀念。但如果有人不小心分享出去,這個時候是否會有集體照片肖像權的説法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講下關於肖像權的相關問題。
使用集體照片肖像權是否違法
個人的肖像之肖像權人的人格權是獨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權,肖像權人即可依法向侵權人主張其權利。
但集體肖像之肖像權卻有其自身特點,集體肖像是各權利人獨立肖像的集合體,具有獨立性與同一性相統一的特徵。
一是各肖像權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獨立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體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質。
一、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針對集體肖像中特定人,有惡意毀損、沾污或醜化等行為,此特定人的人格權的比重程度足以涵蓋全體肖像權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顯而易見的。
二、在判斷使用集體肖像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集體肖像中特定個人肖像權時,使用者是否為營利目的、是否有商業性使用?應該是一個基本依據。
三、集體肖像的法律保護程度要低於個人肖像,就是説:集體肖像中之個人肖像權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種限制以確保全體合影者對合理使用為限度。
四、《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其他法律也沒有規定除自然人外的其他主體能夠享有肖像權 .由此可見,所謂的集體肖像權在現行法律中是沒有規定的。在理論上,集體肖像權的概念也有悖法理,公民的肖像權是屬於個人享有的,由自己獨佔並專用,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害。除法定的阻卻事由外,任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都必須徵得肖像權人的同意。集體肖像中的肖像權也是由每一個參與合影者的個人肖像權組成,不可能存在一個超越個人肖像權的所謂“集體肖像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綜上所述,對於人們在集體場合拍照是否有侵犯集體照片肖像權的問題已經有解答。所以,在集體場合所留下的照片被合理使用是不會侵犯集體照片肖像權的。如果是惡意損害,沾污詆譭照片內是可以進行追究責任的,並且他人還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集體照片,情形嚴重也可以追究。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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