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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條件是什麼?

1、公司必須合法設立並且具有獨立的人格。

公司設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獨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認的前提,各國公司法都對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獨立的人格規定一系列的條件,如要有獨立的財產,有章程,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條件,其設立就被認為無效,公司不能成立,股東也不會享有因公司人格獨立而產生的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公司人格否認也就毫無意義。另外,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解散後,其法人資格也隨之終止,公司不復存在,亦不產生人格否認。因此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且有獨立人格是公司否認的首要條件。公司的成立大多數國家以登記為形式要件,即一般只要公司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經有權機關登記(有的公司成立還要經核准才可以登記) ,公司就成立並有效存在。公司在設立登記至註銷登記之間,具有獨立的人格,可以適用人格獨立制度,而再這一期間之前或之後,公司不具有獨立人格,誰此時以公司名義進行了活動,就應當個人承擔責任。如果幾個人進行了活動,那麼他們應當作為連帶債務人承擔責任。

2、公司人格否認應該以股東實施了某種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為作為前提,即股東的行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資本不足。這些行為主要有兩種股東對公司的自損行為和公司資本不足。

股東對公司的自損行為是指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操縱公司實施有損公司自身利益的行為,使公司形骸化,然後利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抗辯債權人的債權,從而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股東對公司的自損行為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和誠信原則,因此應被作為公司人格否認的情況之一。公司乃是營利法人,其成立的目的是追求一定的經濟利益,避免自己不應有的損失,而在此行為中公司股東卻實施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其目的在於損害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股東在主觀上是非善意的,是無誠信的。另外,此種行為也是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由此看來,公司股東的自損行為主要目的並非是為損害公司及股東的自身利益,而是為了損害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3、公司人格否認應當債權人遭受損失為前提。

債權人只有在債權遭受損失即債權得不到實現時,才有權利要求法院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如公司雖然資產不足,但仍可以清償債權人債務,則此時債權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種訴訟。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了防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侵害債權人利益而設,既然債權人並未因股東濫用行為受到損害,法院就沒有必要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這樣有利於維護公司法人制度和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意義主要在於維護公司的利益,避免法人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出現錯誤時,導致公司的利益損失,需要明確的是,法人應當對公司做出的相關事項負責,特別是涉及到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標籤:公司法人 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