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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公司法74條股權回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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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但是實際上我國公司法的條文內容比較複雜,比如説其中規定的股權回購,對此大家都想要知道在我國公司法74條股權回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在我國公司法74條股權回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在我國公司法74條股權回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對公司運營產生的影響

1、對債權人的影響;

由於可以認繳形式設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實際具有相應資產,債權人難以確定;更由於實收資本不在登記事項中,故而,債權人很難簡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對方的實有資本情況,從而導致交易上的風險難以把控,某種程度上將導致交易的謹慎性增強。

從另一方面講,股東認繳出資的行為構成對公司的承諾,形成了公司對股東的債權。若屆時公司無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可透過公司行使代位權和追索權,將債務人直接轉變為股東。

2、對股權轉讓的影響

由於認繳制的實施,會大量產生股東認繳還未實繳(或未完全實繳)期間轉讓股權的情況。那麼,這種情形下的股權轉讓與實繳制下的股權轉讓有何不同呢?

實繳情形下,股東轉讓的股權是一種完全的權利,受讓方成為股東後就無負擔的取得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權和管理權。

但認繳未實繳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後,新股東取得的股權是一種不完全或有瑕疵的股權。因為,原股東在未實繳出資的情形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是不享有利潤分配權的,沒有利潤分配權的股權對於股東有何意義?

也就是説,如果股權轉讓的標的包括原股東對公司應盡的實繳義務,則股權轉讓的受讓方亦應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股權轉讓實為股東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產生新老股東的身份更替;如果股權轉讓的標的不包括原股東對公司應盡的實繳義務,則新股東取得股權而無需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那麼公司的出資義務該誰履行?進而,如前所述,新股東取得的股權將因未實繳出資而缺乏利潤分配權,形成毫無意義的股權。

因此,認繳制下的股權轉讓,轉讓雙方應當就尚未履行的實繳義務的繼續履行問題達成協議,而不是簡單的股權交割。

3、公司章程的影響

以前的公司章程,大多數企業都只是將名稱、住所、資本額、股東名稱、董事人數等事項予以填寫,對其他事項基本上覆制工商局範本,毫無個性可言,無法實至名歸的成為公司運作管理的章程。

但在認繳制下,公司章程應該大有可為: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出資順序、未按期繳足情形下利潤分配權的調整、股東會議決事項及程序、董事會議決事項及程序、股權轉讓事項的特別規定等等。

《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對相關社會中介服務者的影響

1、對律師服務的影響

由於不強制實繳即可成立,且實收資本不登記,因此,交易雙方很難轉卻判別相對方的資信情況,交易安全成為重要問題。這時,交易雙方都有可能會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以獲取相對方的資信情況

其次,由於認繳制的實施,會比以往對公司章程的製作提出更加個性化的要求,企業主和股東往往會要求增加更多保障條款,使得在發生爭議時有據可依。這主要反映在股東對出資應繳未繳的情形下如何調整股權、公司治理結構中如何設置和調整相應規則等情形,這些都客觀上催生了律師製作更富有個性更具操作性的精細化地章程這一類業務。

再次,由於認繳制情形下發生的債權人追索類案件,將產生大量的債權人追索股東類案件,需要律師代理。

2、對會計行業的影響

由於取消了必須驗資方能成立的要求,會計師行業的驗資業務將鋭減。

3、對評估機構的影響

由於非貨幣出資無強制評估要求,故而評估師的業務也將有所減少。

首先在這裏小編想跟大家解釋的時候我國公司法第74條是關於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之後公司應當將原來股權的出資證明書銷燬,在這裏也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了股權回購的相關事項。而且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