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土力可交換公司債券該注意些什麼
天土力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説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
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一、投資者參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投資者應當充分關注可交換公司債券及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的相關信息,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作出獨立、慎重、適當的投資決策,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者參與可交換公司債業務,首先需要注意,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屆時投資者可以選擇換股或者不換股。
其次,可交換公司債券可能會出現停牌或者暫停換股事宜。根據《實施細則》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當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停牌的,上交所可視情況對可交換公司債券停牌;當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出現司法凍結、扣劃或其他權利瑕疵影響投資者換股權利的,發行人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及暫停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
再次,《實施細則》要求,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説明書中約定,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而發行人又無法補足的,債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回售的權利,或者由發行人作出其他補救安排。投資者應當留意募集説明書對於此情形的具體約定,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外,考慮到可轉換債券業務目前已經比較成熟,為了便於投資者參與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相關業務,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贖回、回售、付息與本息兑付等業務將參照上交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上交所對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上市交易方面有何安排?
可交換公司債券,就其本質而言,是包含了換股條款的公司債券。因此,其上市交易的很多方面與公司債券的相關規定保持了一致,如可交換公司債券參照適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分類管理標準,參照適用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引入受託管理人要求,實行淨價交易等。
三、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是股東而不是公司,上交所如何規範他們的行為以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可交換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發行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考慮到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點及其換股功能,相比公司債券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實施細則》作出了特殊規定,以充分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從上面可以看出來,投資風險大,需認真考慮,在我們瞭解了該公司的情況後再去合理投資。而且天土力可交換公司債券可以在公司準備上市時,選擇換不換股,除此之外,它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小編在這裏還是要提醒大家謹慎謹慎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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