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家公司如何合併
兩家公司合併步驟:合併後存續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註銷登記。
一、合併後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
(3)合併各方簽訂的合併協議和合並各方股東會同意合併的決議(主要寫明由哪些公司合併以及合併的主要內容);
(4)公司在報紙上發佈合併公告的憑證;
(5)各自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6)公司新一屆股東會決議(主要寫明合併後公司的總股本及其股本構成、公司領導班子有否變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變更的事項);
(7)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8)驗資報告;
(9)新增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10)《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11)《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2)《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情況》;
(1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複印件;
(14)合併後需解散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5)公司章程複印件加蓋公章。
二、合併後解散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
(3)合併各方簽訂的合併協議;
(4)合併存續公司股東會同意合併的決議;
(5)公司股東會同意合併和註銷的決議;
(6)公司在報紙上發佈合併公告的憑證;
(7)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8)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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