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後原債務如何承擔
在我國,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一個公司和另外一個公司在決定合併之後,那麼原來的這個公司就會失去了法律上面的法人資格,而變成一個新成立的公司,或者是另外一個公司對原來的公司進行吸收合併,那麼被吸收的那個原來的公司也會失去相應的法律上面的法人資格。對於公司在合併之後,原來的債務應該要怎麼處理?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具體的相關規定。
一、公司在合併之後對於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兩個公司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如果合併成為一個新的公司,那麼原來的公司就會宣佈解散。在公司合併的整一個過程當中,進行公司合併的兩個公司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要和對方簽訂相關的合併協議,在簽完公司合併協議之後要編制資產負債表以及公司的財產清單。在公司決定合併之後還沒有合併之前,將要合併的公司應該要再做出合併決定的那一天開始,在法律規定的十天之內通知本公司的債權人,並且然後在規定的30天之內在報紙上面公佈出來,公佈的次數必須最少是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將要合併的各個公司的債權人在接到公司所遞交的合併通知書之後,在規定的30天時間之內,有權利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給自己提供相應的擔保。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如果那些債權人沒有接到公司下發的合併通知書,那麼在羣就要根據公司在報紙上所發出來的合併公告那一天開始,在90天之內要求公司就自己的債務作出清償或者是提供的擔保。對於那些不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或者是不提供給債權人相應的擔保的公司,在法律的要求面前是不可以合併的。所以總結來説,公司在合併之後,那麼合併的各個公司的原來的債權以及債務應該要有合併之後繼續存續的公司或者是合併之後新開設的公司來繼承。
二、公司在決定合併之後要怎麼通知原來的債權人呢?
這一點按照我國的《公司法》的規定來看,規定公司必須對本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個別通知。那我國的《公司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提到公司在合併的時候必須對本公司的債權進行個別通知,無論債權人的債權大小如何,或者是債權人的路途遠近,都是要進行個別通知的。同時,在我國的《合同法》當中也有規定提到公司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法定義務。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在《公司法》當中所規定的,對於公司告知債權人的方式,並不會因為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來產生差別。
總結以上的幾點來看,在我國,公司在進行合併之後,對於公司合併之前的原來的債權和債務將會有新的公司來承擔,如果那些不清償原來的債務或者債權,或者是沒有給本公司的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是不可以進行合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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