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事務如何執行
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以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為原則。在這個原則基礎上,合夥人可以協商選擇具體的事務執行方式:
1、由全體合夥人不加分工地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2、由1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具體執行。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1名合夥人負責全部合夥事務的執行。
3、由數名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數名合夥人沒有分工地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4、由數名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數名合夥人有分工地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七條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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