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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方式

一共有四種方式:
1、由一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2、由各個合夥人自己分別執行合夥事務;
3、由其中幾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4、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
上述幾種執行方式中的合夥人都是普通合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