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隱名合夥如何承擔合夥債務
隱名合夥這一個詞目前只在國外的法律中出現,中國還沒有明確的立法表示肯定這一概念。隱名合夥人出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不少人對隱名合夥還抱有懷疑態度,擔心法律對其沒有約束作用。那麼本站就來解答一下“合夥企業法隱名合夥如何承擔合夥債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合夥企業法隱名合夥如何承擔合夥債務
隱名合夥人如何承擔合夥債務,對於隱名合夥人,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應根據隱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所起的作用區別對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際探制人”的理論,“實際控制人”應對其影響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的隱名合夥人如果參與合夥企業經營管理,對合夥企業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這有利於保護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符合合夥企業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隱名合夥人未參加合夥企業經營管理,隱名合夥人蔘加合夥只是合夥企業融資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有關有限合夥人的規定,隱名合夥人只承擔以其出資為限的有限責任。這樣有利於平衡隱名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同時不會損害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中未約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2、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夥人,對外也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沒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 合夥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訴,隱名合夥人是否共同擔負責任是要根據其在企業中所起的作用而有所區別的。如果有參與經營就需要一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僅僅是出資,就只要擔負有限責任。這樣子的規定是比較公平的,相信也是大家能夠願意接受的,以上就是本站對“合夥企業法隱名合夥如何承擔合夥債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問題的回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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