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的退夥方式包括哪些
在合夥企業中,總有合夥人想要退夥的情況,合夥人退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協議退夥。
2、通知退夥。
合夥人退夥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並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進行通知退夥。
3、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4、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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