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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出資方式

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合夥人出資是指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經營需要而對合夥企業投入的資金,是合夥企業經營的基礎。普通合夥人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是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普通合夥人出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