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的情形有哪些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的情形有哪些?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關於通知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夥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是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2.必須是合夥人的退夥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法定退夥,是指合夥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夥。法定退夥分為當然退夥和除名兩類。關於當然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退夥的效力是怎樣的
1、退夥人的合夥人資格喪失
無論哪種退夥形式,退夥的效力都是合夥人資格喪失。《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後果作了特別規定:
合夥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企業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法人資格。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換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給該繼承人(第50條)。
2、退夥人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3、退夥人對合夥虧損的分擔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其應分擔的比例分擔虧損。
退夥人應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因為退夥人在退夥前是合夥人,如果退夥後對退夥前的合夥債務不承擔責任,就加重了未退夥的合夥人的負擔,而且還可能發生利用退夥逃避合夥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合夥人退夥其實主要分為了三種類型,包括法定退夥、約定退夥以及當然退夥。其中,約定退夥往往是給予合夥人之間約定的事由,從而導致退出合夥企業。而合夥人在推出合夥企業之後,對於退夥之前合夥企業的債務,還是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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