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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設立合夥企業

公司能否設立合夥企業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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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公司設立條件

合夥企業公司設立條件主要是:
1、至少有2個以上合夥發起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經全體合夥人協議一致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
3、須各合夥人實際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名稱;
5、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法》第14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