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就合夥債務對外承擔什麼責任?
一、有限合夥人就合夥債務對外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為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這有利於合夥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夥企業望而卻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二、合夥債務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1、合夥債務基於合夥合同產生的訴訟主體
公民合夥在許多場合,可能並不成立合夥組織實體或設立合夥企業,僅基於合夥協議對外進行某項民商事活動。當產生合夥債權債務時,因沒有存在合夥企業或合夥組織形態的經濟實體,只能以全體合夥人為訴訟主體,進行應訴或起訴。此時,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當合夥人人數眾多時,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出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如果合夥內部因利益分配、債務承擔、退夥等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應將起訴的一方或多方作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餘的合夥人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
2、合夥債務基於合夥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訴訟主體
合夥企業分為純正合夥企業和合夥型聯營企業。合夥企業的法律性質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起字號的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並由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我國民訴法進一步規定合夥企業為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由合夥企業的負責人進行訴訟。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以合夥企業為被告提起訴訟,合夥企業亦可以以自己名義進行應訴或起訴,這殊無疑義。
合夥企業與公司的性質是不同的,嚴格來説合夥企業並不屬於企業法人,而我國也將合夥企業區分為了有限合夥企業和普通合夥企業,常見的合夥企業就是普通合夥企業,意味着合夥人需要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從這點上來看,也就是説要做到“榮辱與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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