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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審查

股權1.07W
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審查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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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1、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2、 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進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於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係,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變更股東名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變更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的變更使受讓方現實地取得股權,從而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變更的性質與上述類同。

3、 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公司法》第33條第3款
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4、“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陰陽合同”。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另一份是僅僅存在於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例如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
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

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認為是“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簽訂的,屬於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可申請撤銷。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對於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於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税等規避法律法規中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税款。對於為了阻止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中的“陰合同”,因為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使該合同歸於無效。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回答的如何界定股權轉讓協議效力這個問題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合同的簽訂是至關重要的,一般情況下,只要簽訂了股權轉讓的協議即表示協議生效。但如果發生該股權轉讓合同損害到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未經過其他股東許可等情況,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判定該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