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個人合夥股權轉讓協議有什麼注意的?
一、簽訂個人合夥股權轉讓協議有什麼注意的?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註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三)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四)明晰股權結構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閲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瞭解。
二、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有什麼?
(1)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
(2)名義股東惡意侵犯實際出資人合法權益。第三人基於信任工商部門的工商登記信息與名義股東就股權發生轉讓或質押等法律行為,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股權代持協議來對抗第三人,要求確認名義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無效。
(3)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4)名義股東自身出現問題,對實際出資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風險。如果名義股東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封其代持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名義股東的債務。
股東代持協議存在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名義股東自身出現問題,對於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容易造成損害;隱名股東無法確認其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容易出現名義股東惡意侵犯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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