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所謂債權轉讓,就是指將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時候,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生活中,與第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有哪些事項值得我們注意呢?下面,就跟着我們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以及撫卹金、撫養費、賠償金等法律規定的不得轉讓的債權外,其他債權都可以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要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根據需要可以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轉讓人直接向債務人發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轉讓。特別是衝抵債務的債權轉讓更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合同。受讓方(轉讓方的債權人)應向轉讓方瞭解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涉及貨款轉讓中的貨物質量、售後服務及發票等),以及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抵押、擔保,並查看相關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是否有影響相關從權利轉讓的特別約定,並根據情況要求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重新保證。
第三,債權轉讓通知。
不論是否已經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一項債權轉讓都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出具書面的《債權轉讓通知》,並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託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第四,要注意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債權轉讓協議注意事項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達成債權轉讓協議時,我們必須首先要保證該份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其次要與第三人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再次債權轉讓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否則該份債權轉讓合同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如果您對此問題還有其他法律困惑,請您及時諮詢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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