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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公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一、法律依據

騙取公章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我國公司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對股東出資的轉讓作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法律限制

(一)《公司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即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有一點,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又不願意購買該股權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對發起人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六百零四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三)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股份轉讓協議在簽訂一般屬於私人行為,但股份轉讓給公司外的股東時需要徵得過半股東的同意,加蓋公章並不屬於必須程序,一般不影響協議的效力。至於騙取公章的行為,屬於違反公司內部規章的行為,所以騙取公章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一般不違法,但是確屬不必要。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