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糾紛訴訟費如何收取
一、股權確認糾紛訴訟費如何收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公司股權確認糾紛的幾種情況及判斷標準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明或者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的記載來判斷。
2、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之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3、原則上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但是,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承擔證明責任。
記載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範,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
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5、股東享有公司股權並有權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並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6、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則為隱名股東。
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8、債權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獨資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被他人冒名的除外。
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總的來説,對於股權確認的糾紛訴訟費用,這個一般是按所涉及的錢支付,因為股權確認需要涉及很多財產價值,具體支付比例按照上述訴訟費用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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