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資本認購糾紛怎麼解決?
一、新增資本認購糾紛怎麼解決?
新增資本認購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方式來解決。股東或者公司之外的其他人起訴要求確認享有公司股權。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滿足以下條件時,人民法院應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確認出資人享有公司股權: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於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合法有效;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新增資本總額已經全部安排認繳;新增資本已經向公司繳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有限責任公司原告控股主張認繳的份額符合《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依法需要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已經核准。
二、公司股東權利是什麼?
1、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賬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規定可知,股東對公司的公司賬冊享有知情權,擁有查詢公司賬冊的權利,當自身權益可能受到他人侵害時,公司股東可及時要求查閲公司賬冊。
2、股東可以要求分紅
若是股東查詢公司賬簿得知公司存在盈餘,則根據《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可供分配的利潤,必須是公司先彌補完之前的虧損,然後繳納完法定公積金,接着根據公司章程或者是股東會議的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最後餘下來的利潤,才能由股東之間進行分紅。
3、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的規定可知,當出現上述情形侵害或阻礙了股東實現其自身權益的,公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4、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經有限責任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通過決議解散公司。其中,應當注意的是,應當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5、股東可以尋求行政機關介入以維護自身利益
由於工商行政機關對公司變更登記等事項進行的是形式審查,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違法的變更登記事項,侵害了其他股東的權益。對於此種現象,被侵權的股東首先可以向受理相關事項的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申訴,投訴等,要求該工商管理部門對違法變更事項作出糾正,並撤銷相關違法登記事項。若是該工商管理部門不糾正相關的違法變更事項,則被侵權的股東可以向該工商管理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通過上級機關來糾正並撤銷違法變更登記的事項,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於公司方面的管理是非常的嚴格的,這一點從公司成立的條件上就可以看出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公司有新增資本的話,在認購過程當中也需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否則容易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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