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關於土地糾紛案例怎麼解決?
一、新民法關於土地糾紛案例怎麼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處理遵循“鄉村調解,縣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則進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進行調解。和解、調解不成或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土地新規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可以把土地經營權出租、入股或者用其他方式流轉給他人,收取租金、股權分紅等收益。第三百四十條又明確了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
在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地性質;必須遵循自願原則;必須簽訂流轉合同;流轉最好到登記機構進行登記;遇到糾紛可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關於農村的土地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那麼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行的關於土地的糾紛問題進行協商,然後達成和解協議的,如果實在解決不了的話,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還可以進行仲裁或者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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