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糾紛與物權確認糾紛怎麼解決?
一、不動產登記糾紛與物權確認糾紛怎麼解決?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係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在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方面,有5種情形,包括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二、物權由什麼部門執行?
1、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2、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説,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着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不動產登記糾紛和物權確認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行使物權時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雙方必須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且有一方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物權包括兩方面,即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權利人依法行使物權時,其他人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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