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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合理使用是怎麼樣的?

一、註冊資本合理使用是怎麼樣的?

註冊資本合理使用是怎麼樣的?

註冊的過程中需要在銀行開立兩次賬户

第一次是驗資賬户,驗資賬户只在企業驗資時使用,驗資完成後註銷。

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賬户,用於公司日常的資金出入和結算使用。資本入賬時同時現金也收到入賬,資本帳一般不會改變(除非增資或法律容許的股本減少),但現金帳上反映的現金可合理動用。在公司註冊完畢後,註冊資金使用的帳户不再需要,憑公司證件把這個臨時帳户轉為公司的基本帳户,即可以可以支取使用,用於公司的運營(支付租金,購買辦公用品,支付工資等),只是註冊的過程中不能支取使用。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註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註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註冊資金反映的是企業實際擁有的財產數額。只是代表初期投入的資本,是一種象徵,證明公司至少能承擔等同於註冊資金的風險。

二、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股權出資登記,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於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被投資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股權公司的註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已被設立質權;

(三)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

第七條 投資人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變更登記。

投資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 出資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户登記手續;其他股權依照法定方式轉讓給被投資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八條 股權出資實際繳納後,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情況;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轉讓給被投資公司情況;

(三)股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四)股權出資依法須經批准的,其批准情況。

第九條 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後,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投資人在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 股權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被投資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簽署的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有關投資人應當對所認繳出資的股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且不具有該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等作出承諾;

(二)股權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需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第十二條 投資人、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資行為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當公司把註冊資本金打入賬户之後,這份資金只要是符合條件就可以拿出來使用,但前提也是在註冊完成了之後,而且還要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非法的使用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標籤: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