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減程序是怎樣的
中外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減程序是怎樣的
1、公司內部決策
首先,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根據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然後,由股東會來行使決定權。根據公司法第37條第1款第(七)項及第43條的規定,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減少的決定權在股東會,並且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裏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減資實行的是資本多數決,而不是股東人數的多數。
另外,根據公司法第25條,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屬於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章程也須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來説,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會被一併討論和決議,因為這是兩個相依相連的問題。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註冊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需要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第 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眾)。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債權人保護程序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於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5、法定減資額度
雖然註冊資本的增減屬於企業自治的範疇,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資本的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但是,基於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以及公司開展業務的需要,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15條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6、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關於公司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下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企業會隨着發展而發生一系列的變化,有些公司是會進行擴張開辦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有些公司會變更法人或者是註冊資本。不管任何形式的變更,都要到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法人或者是股東也要同時在場,變更是不需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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