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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

凡在當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税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為此次需要規範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税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並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税款所屬期為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為此次需要規範的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第七條

 一個納税年度內,納税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税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餘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時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