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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根據《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四條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税税款。
納税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税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税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税款;
納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税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第五條納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税預繳納税申報,應在納税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