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如何申報
根據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規定:
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税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税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税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税年度內,納税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税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並在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一個納税年度內,納税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税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餘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税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税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税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税年度內,納税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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