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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計算方式

增值税的計算方式三種:增值税計算公式一,銷售額等於含税銷售收入除以1加上17%的税率;公式二為含税銷售收入等於銷售額乘以1加上17%的税率,公式三為進項税額等於含税銷售收入除以1加上17%的税率乘以17%税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17%。
(二)納税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6%。
(四)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税率為零。
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增值税計算方式